解读单位 |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 |
编辑 |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 审核 | 医疗保障局 |
一、 制定的背景
2021年12月,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出台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医疗保障由“四位一体”(即985政策)转变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按照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随州市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待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保障范围
全市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三、待遇保障
(一)参保资助
1.特困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90%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
3.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定额资助。
4.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群体过渡期内按160元/人/年资助。
5.对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按160元/人资助,2023年按70元/人资助,2024年按50元/人资助,2025年起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二)基本医保险。执行《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91〕10号),无倾斜政策。
(三)大病保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无倾斜政策。
(四)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纳入救助(含住院起付线),年限额4万元(门诊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
1.起付线。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救助不设起付线,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起付线为1800元。
2.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自付18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自付1800元以上部分救助60%。
3.门诊救助。对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救助,救助资金直接拨至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账户或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
农村低收入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门诊、谈判药当年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与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合并计算,纳入住院救助。
4.倾斜救助。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市域内就医倾斜救助80%,市域外省内就医倾斜救助70%。特困人员、孤儿倾斜救助不设年封顶线,其他对象倾斜救助年封顶8万元。
5.依申请救助。对经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对其身份认定前的当年发生的住院、重特大疾病门诊及谈判药费用经个人自付医疗费还可申请救助。救助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4万元。
四、服务方面
(一)住院押金。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二)政策范围外费用。县域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定点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市域内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注意事项
1.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倾斜救助政策和依申请救助政策。
2.市内看病比市外省内看病倾斜救助比例高10个点。
3.在省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可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