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国家及省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结算管理办法(试行)》(鄂医保发〔202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起草了《随州市国家及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传真或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1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 张四民
电子邮箱:1986297366@qq.com
联系电话:0722-7168679 传真:0722-7115858
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
发《随州市国家及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
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随州市国家及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随州市国家及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随州市国家及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药品
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随州市药品集中采购结算行为,确保国家和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政策和要求落实落地,根据《湖北省国家及省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在我省落地的结算工作以及省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中采购”)的结算工作。所有药品集中采购资金应通过“湖北省药械联合采购结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监测系统”)结算。 包括市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 “医药机构”)、配送企业的药品集中采购资金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是指医药机构确认药品收货后,按协议约定向配送企业支付款项的行为以及医保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拨付预付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优先落实预付资金, 确保医药机构及时支付药品集中釆购款。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对市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结算和清算工作,并对各县、市、区的结算和清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结算监测系统内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专户下不得提取现金,不得转账支付与药品集中采购业务无关的款项。
第七条 医药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结算账户实行登记管理,所有结算账户应在结算监测系统专户下进行登记。医药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须与在医保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相一致,配送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应与采购合同中的结算账户相一致。
第八条 医药机构和配送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在结算监测系统上自行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因账户信息变更不及时或变更错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章 预付管理
第九条 市医保部门和县、市、区医保部门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确定采购预算,分两期分别向所辖医药机构拨付预付款。
第十条 市医保部门和县、市、区医保部门在集中采购药品中选价格公布后,应及时在结算监测系统下载《市(州)、县(区)集中采购预付单(第一期)》(附件1 ),在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自愿选择使用“居民”或“职工”医保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计划,首期申请的用款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基金主管部门对各地提交的《市(州)、县(区)集中采购预付单(第一期)》和用款申请计划进行程序合规性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资金拨付至医保部门支出专户。
第十一条 医药机构与中选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 方合同后的1个工作日内,医药机构在结算监测系统上传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协议并填写有关信息,同时,向市(州)、县(区)医保部门发起第一期预付款的用款申请(附件2)。市(州)、县(区)医保部门在收到用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资金拨付至医疗机构登记在结算服务监测系统专户下的分簿内。
第十二条 市(州)、县(区)医保部门每月初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的60%的信息或采购周期已执行半年时间,在结算监测系统下载《市(州)、县(区)集中采购预付单(第二期)》 (附件3 ),在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计划, 基金主管部门对医保部门提交的《市(州)、县(区)集中采购预付单(第二期)》 和用款申请计划进行程序合规性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资金拨付至医保部门支出户。市(州)、县(区)医保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资金拨付至医疗机构登记在结算监测系统专户下的分簿内。 两期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预付金额的90%。
第十三条 医药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继续采购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医药机构应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续签合同,直至采购期满。医保部门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 参照第十、十一、十二条继续预付。
第十四条 市(州)、县(区)医保部门年底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对医药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致多预付的资金,可在年终清算时一并抵扣。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在完成药品配送后2个工作日内,在结算监测系统上传医药机构确认收货单;医药机构应在配送企业上传确认收货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并在结算监测系统内进行确认操作,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为医药机构已确认入库;配送企业在医药机构确认入库后的2个工作日内, 开具发票并上传至结算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 医药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在药品确认入库后的30天内,及时完成对配送企业的药品款结算,并在结算监测系统内进行确认操作。
第十七条 医药机构在结算服务监测系统专户下的分簿资金不足以支付配送企业的药品结算款时,应及时通过登记的结算账户补足资金并进行划转。医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临时垫付资金的,可在分簿内的资金满足当期支付前提下,允许将多余资金转出,但转出金额不得超过临时垫付资金的总额。
第十八条 医保部门、医药机构、配送企业在每月初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三方对账工作,并在结算监测系统内完成确认操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医药机构在收到医保部门拨付的预付款和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时,应根据专户监管银行提供的收款凭据和付款凭据,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划拨预付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账户管理费不得在医保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预付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各级医保基金专户所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将药品集中采购以及药品集中采购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根据药品款支付和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量完成情况对医药机构进行考评、通报,未按规定采购或完不成约定采购量的,按10%扣减下年度总额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医药机构、配送企业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10个工作内向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组织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在随州落地的结算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落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由随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州)、县(区)集中采购预付单(第一期)
2. 医药机构预付款用款申请单
3. 市(州)、县(区)集中采购预付单(第二期)
市(州)、县(区)集中采购预付单(第一期)
(同级财政部门全称):
请你单位将XX年第一期药品集中釆购预付金于签章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本级医保部门支出户。付款明细清单如下:
集中采购预付款汇总表
预付金年度:XX年
付款方:XX市(州)、县(区)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药品名称 | 协议釆购量 | 中选价格 | 第一期预付金 |
合计 |
(落款:由出具单据的机构落款并加盖公章)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医药机构预付款用款申请单
(市(州)、县(区)医保部门全称):
请你单位将XX年药品集中釆购预付金于签章日期起2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我机构结算账户。付款明细清单如下:
集中采购预付款汇总表
预付金年度:XXXX年
付款方:市(州)、县(区)医保部门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 |||
药品名称 | 协议釆购量 | 中选价格 | 第一期预付金 |
1 | |||
合计 |
(落款:由出具单据的机构落款并加盖公章)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市(州)、县(区)集中采购预付单(第二期)
(同级财政部门全称):
请你单位将XX年药品第二期集中釆购预付金于签章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本级医保部门支出户。付款明细清单如下:
集中采购预付款汇总表
预付金年度:XXXX年 付款方:XX市(州)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 |||
药品名称 | 协议釆购量 | 中选价格 | 第二期预付金 |
合计 |
(落款:由出具单据的机构落款并加盖公章)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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