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25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0部门 | 发文字号 | 随退役军人发〔2023〕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16:25 |
编辑 |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审核 | 金梦新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水市支行,随州高新区民政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退役军人事务办、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村工作局、市场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根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
2023年7月11日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切实筑牢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积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提供多岗位供给,组织开展职业培训,不断提升就业能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渠道保障帮扶,强化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帮扶对象
本细则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退役军人。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调查摸底。结合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库建设,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全面摸排本辖区内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精准掌握其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创业意愿、技术技能水平、培训服务需求等情况,做到“一人一策”、“一人一档”。
(二)主动帮扶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要做到主动对接、人人见面、分类帮扶、逐一销号。有求职需求的,向其推荐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及时引导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对长期失业的,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职业指导,帮助提振信心、明确求职方向。
(三)拓宽就业渠道。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场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组织有就业意愿和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有针对性的推荐就业岗位。在全市联合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等招聘活动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积极动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充分发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 、“荆楚老兵人才网” 、“湖北公共招聘网” 、“零工驿站”、“随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官网”、“随才网”等平台作用,支持和引导更多企业、退役军人通过平台注册登记上传就业岗位和求职信息,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对接。
鼓励各类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招聘;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就业。
(四)开展职业培训。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依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组织有培训意愿且符合免费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培训,按需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提高就业成功率。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人社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引导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小个专”党员教育培训。
(五)强化创业扶持。支持有创业意愿和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经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按规定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安排一定场地,免费提供给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优先接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六)支持灵活就业。支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依法依规开办各类特色店铺,进入电商零售、网约配送、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新业态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家庭生活条件。
(七)落实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部分);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八)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处,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退役军人,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九)给予创业补贴和税收减免。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退役军人在随州市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十一)落实失业保险政策。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和退出现役证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简化申领办理程序。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对给予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各类补贴实行政策找人、依申请按程序办理。进一步优化政策落实经办流程,加快资金发放进度,确保补贴及时到账、应享尽享。
四、保障措施
(十三)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问题,是当前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借助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及时、精准、便捷的帮扶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帮扶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十四)加强跟踪管理。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是一个动态管理服务过程,为确保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各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会同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调查核实,坚持做到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年初向同级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提供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定期共享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及就业、各类补贴申请及发放、税收减免、创办市场主体、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发放等信息,为针对性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打下基础。
(十五)落实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职责,用足用活现行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经费,确保帮扶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公益基金、退役军人困难帮扶资金开展帮扶工作,积极扩大帮扶资金来源。通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稳定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岗位,提高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