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22-11-23
主题词 信息来源 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编辑 随州市数据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随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2-11-23 10:5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数据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根据相关要求,现就《随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迫切需要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定标制度、加大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加以解决。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有关文件要求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省本级和其他市州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 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积极向先行地区学习经验,收集了省本级、宜昌、襄阳、孝感、荆州、黄冈、恩施等地有关资料,并会同市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投公司、市招投标协会代表赴相关市州进行学习考察。10月底,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11月2日,向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 11月15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作推进会,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下一步,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出台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2. 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意见》(鄂发〔2020〕23号)

 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

4.《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16号)

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鄂公管函〔2022〕24号)

四、主要特点

《办法》学习借鉴了省本级和其他市州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结合随州实际制定,并附有相关附件、模板、示例和表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与省本级和其他市州相比,有以下特点:

 1、明确了评定分离项目适用的范围: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00万元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2、明确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3、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工程施工项目的“评定分离”实施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分离”工作,制定“评定分离”配套指导规则和流程。住建和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施工项目的“评定分离”实施行业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定分离”提供评标和定标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录音和录像等服务。

 招投标领域 “评定分离”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布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创新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办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评标定标都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情况,进一步扩大了招标人自主权,能够有效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体现招标人择优意愿,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诚信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消除评标委员会左右中标结果的行为,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投标和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顽疾,是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一项重大变革。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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