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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公管罚字〔2023〕第1号) 发布日期:2023-08-28 17:2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数据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被处罚单位: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号

邮政编码:44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联系电话:1*********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2020年11月4日,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随州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中心综合楼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随发改审批服务〔2020〕310号),核定随州市不动产档案服务中心综合楼包含不动产档案服务中心和随州市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项目,其中不动产档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配套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弱电等设施,核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你单位于2021年5月30日,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和装修水电工程分开招标,且把主体工程投资金额拆分为400万元以下,在未向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属于拆分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导致该项目至今无法完工交付使用。以上事实有市发改委批复、该项目招标采购相关资料及询问笔录等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项目合同金额358.278304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496万元。同时,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记分标准Z-C-0104,对你单位上述项目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记8分,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第九条进行公告6个月(公告日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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