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24〕18号
发布机构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代字
随政办发
发文顺序号
18
地区行政代码
421300
施行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服务对象
残疾人;低收入者;失业人员;城乡居民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随政办发〔2024〕1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

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4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595元/人·月,广水市60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728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593元/人·月,广水市570元/人 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8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随县1190元/人·月,广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456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随县1080元/人·月,广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55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56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分别按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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