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23〕12号
发布机构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代字
随政办发
发文顺序号
12
地区行政代码
421300
施行日期
2023年05月08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主题分类
财政;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在职人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随州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随政办发〔2023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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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奖励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大对随州市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人士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随政发〔202111)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入项目标准。

第一引资者引入的产业项目应符合随州市“2236”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专汽及零部件、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冶金建材、风机制造、精细化工、纺织服装、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印刷出版等相关联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光伏及风电等资源类开发、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除外)。引荐项目的安全、环保、能源消耗等指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成功引荐投资主体在随州设厂或以投资并购、入股等方式对随州市域内企业进行改造升级的单位或自然人(包含公职人员),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者备案登记后,即为第一引资者。

第二条 以商招商奖励标准。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仅指建筑物、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由企业提供相应支出凭证,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为准)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下均以人民币计算),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及以上,实现合同约定税收,根据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进行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10亿元以下(10亿元),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含个人所得税)

奖励金额=固投金额×2‰

()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30亿元以下(30亿元),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区间段累计计算奖励金额(含个人所得税)

本区间段累计计算方法:奖励金额=10亿元×2‰+(固投金额-10亿元)×1‰

()引荐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亿元以上(不含30亿元),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区间段累计计算奖励金额(含个人所得税)

本区间段累计计算方法:奖励金额=10亿元×2‰+20亿元×1‰+(固投金额-30亿元)×0.5‰

第三条 以商招商审核程序。

()申请。引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第一引资者向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奖励的条件,按照项目推进进度,分阶段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第一引资者、引荐单位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2.由投资者和项目落地方共同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者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3.引荐项目的正式合同(复印件);

4.引荐项目的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5.引荐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复印件),纳税证明(奖励兑付第二阶段提供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审核。市、县(市、区)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分别负责市、县(市、区)级项目的审核工作。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组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初审,报本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或政府(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单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单位或自然人,将同一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拆分或重复申报的,一律不予审核认定。

第四条 以商招商奖励兑付流程。以商招商奖励资金的支付分两个阶段进行:投资项目签署正式合同,主体工程竣工且完成设备安装后,经审核认定通过后,2个月内支付奖励资金的40%;项目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并实现合同约定税收后,经审核认定通过后,2个月内支付剩余的60%。对分期达产投资项目,根据每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第二条“以商招商奖励标准”核算奖励金额后,参照本条以上标准分期奖励兑付。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方财政兑现。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励的引资者承担。

第六条 鼓励引荐成长性企业。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下,但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税收贡献大、高成长性的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年纳税额过1000万元的,对第一引资者的奖励可以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并由项目落户地视情奖励。

第七条 采取“一事一议”。对引荐的投资额大、带动能力强、地方贡献大、以技术招商带动产业发展,且符合随州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和各类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方式及金额。

第八条 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协助第一引资者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职人员奖励。公职人员作为项目第一引资者,且为推动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12月份,由公职人员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按程序向本级招商部门申报,招商部门进行初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后,优先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或晋升职级。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据本办法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工作,严格兑现资金奖励。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更大力度的奖励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与以前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者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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