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曾政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代字
曾政规
发文顺序号
1
地区行政代码
421303
施行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曾都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曾都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曾政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冬春季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曾都区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除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应当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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