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简化企业开户手续,压缩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时间,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概括为“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即企业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力不减,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要加强、账户管理要加强。
三、是否所有单位开立基本账户、临时账户都取消开户行政许可?
答:不是。本次只针对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取消单位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开户行政许可。其他单位,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包括哪些具体事项?
答:(一)企业新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准改为向人民银行备案;
(二)企业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已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变更、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三)企业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仍按照原制度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五、企业账户开立后什么时间可以启用?
答:企业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六、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账户开户手续?
答:(一)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可正常使用,无需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二)企业在办理相关账户的信息变更或撤销时,由银行收回原开户许可证。
七、企业可以开设几个基本存款账户?
答:一个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八、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有需要,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提供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九、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面签吗?
答:按照账户实名制及反洗钱工作要求,必须面签,可以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面签。
十、企业遗失存款人密码如何处理?
答:企业凭存款人密码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查询本企业“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如遗失可以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重置存款人密码。企业申请重置存款人密码的,银行应当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已取得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如何处理?
答: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补发。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十二、银行有权拒绝企业开户或延长开户审查期吗?
答: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如虚假信息,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落实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延长开户时间,甚至依法拒绝开户。
十三、企业账户出现哪些异常情形时,银行有责任采取相应账户控制措施?
答:(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自银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账户交易控制措施直至变更。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直至变更。
(三)企业超过银行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结果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控制账户交易,防控账户使用风险。
(四)企业出现其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情形,或违反与银行协议约定内容的,银行将对账户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四、银行对企业的账户控制措施包括哪些方式?
答: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
十五、企业违反规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企业违反规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整治企业多头开户、乱开账户、出租、借、出售账户及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的共同社会责任,是防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和法定义务。
(一)事前审核:对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必须采取面签的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应当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二)事中监督: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对其账户业务采取限制措施;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银行有权采取适当控制账户交易措施;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采取适当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三)事后监督:银行要对企业银行账户加强事后核查,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