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 发布时间:2022-11-18 15:21
  • 信息来源:随州市税务局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打印

一、政策信息: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二、适用范围:

制造业中型企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2号)

四、支持政策: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对于在《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五、执行期限:

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

六、申报条件:

在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后,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续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再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6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七、申请材料: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后系统自动提示,纳税人确认选择缓缴税费即可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八、申报方式:

(一)网络申报: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二)窗口接收:曾都区白云湖东堤68号曾都区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市行政服务中心AB区税务局窗口

九、办理基本流程:

符合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条件的,在企业申报后,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续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企业确认选择享受延缓缴纳相关税费即可。

十、咨询及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行政服务中心AB区税务局窗口

联系方式:0722-358811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