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信息: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适用范围: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四、支持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五、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申报条件:
符合中小微企业政策条件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
七、申请材料: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八、申报方式:
(一)网络申报: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二)窗口接收:曾都区白云湖东堤68号曾都区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市行政服务中心AB区税务局窗口
九、办理基本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即享。
十、咨询及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行政服务中心AB区税务局窗口
联系方式:0722-358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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