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解读
答: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是指为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下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当稻谷市场价格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预案,中储粮集团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主体责任。我市由中央储备粮随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当年生产的稻谷。
答:根据《湖北省2024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我省的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月31日。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243号)和《湖北省2024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相关精神,2024年生产的中晚籼稻(国标三等质量标准)最低收购价格为1.29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国标三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品的到库价。值得注意的是,到库价与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不同,农民朋友在售粮前要综合考虑搬运、运费、水分杂质扣量等成本,自主决定到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售粮还是卖给粮食经纪人。
答:《湖北省2024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规定: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4年生产且质量符合三等以上国家标准,具体稻谷质量执行标准(GB1350—2009):杂 质 ≤1.0% , 水 分 ≤13.5%,出糙率≥75.0%,整精米率≥44.0%,谷外糙米含量≤2.0%,黄粒米含量≤1.0%,互混率≤5.0%。非标准品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标〔2024〕1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答:按照规定,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于四等及以下标准的稻谷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企业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指标的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组织收购处置。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售粮前,尽可能对粮食进行清理整晒,促进粮食提等进级,交好粮、卖好价,增加售粮收入,以免因质量不合格退回造成不必要的奔波。
答:在预案执行期间,根据省发改委出具的稻谷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相关监测证明,由中储粮湖北分公司会同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发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根据省发改委出具的价格监测证明,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我市将根据上级通知精神,适时按规定程序启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农民朋友可密切关注近期我市各大新闻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了解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情况,并选择就近的收储库点出售稻谷。
答:按照最新政策要求,中储粮集团对2024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在本库外实行租仓收储。租仓库点条件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执行,用于出租的有效仓容规模先按不低于5000吨准备。
答: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须安装收购“一卡通”系统、使用“惠三农”售粮预约收购系统、实行网银结算;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提供的规范收购凭证样式,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收购满仓后,确保空调安装到位。
答: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所有收储库点的收购粮款均通过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现场交售粮食的人员)。如果出现粮款欠付、克扣等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在此,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注意,售粮款落袋为安最重要,如遇到社会上以代售、代储等各种名义骗取售粮款,请农民朋友不要受骗上当。
答:政策性收购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将更加严格,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打白条”、“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违规行为可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如售粮农民在售粮过程中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在所有收购库点,都张贴有当地监督举报电话,农民朋友也可拨打“1232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
监督电话: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596689
中央储备粮随州直属库有限公司 3302515
随县发展和改革局 3568122
广水市发展和改革局 6252303
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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