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 发布时间:2022-11-15 11:39
  • 信息来源: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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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②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③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④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异议登记;

(7)更正登记;

(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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