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同时,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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