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下表
序号 | 资质序列及等级 | 审批部门 | ||
住建部 | 省厅 | |||
省厅审查 (央企、省属企业) | 委托市州审查 | |||
1 |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 √ | × | × |
2 |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 | √ | × | × |
3 |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设计乙级 (不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 × | √ | √ |
4 | 工程勘察劳务 | × | √ | √ |
注:1.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2. 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 3.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4. 企业申请部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我厅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此处(涉及外省转入我省的甲级资质,是否由外省省厅出具《核查意见》,我省不用出具),等待住建部受理办回复后再调整 |
来源: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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