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三章 应急与救援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相关措施,完善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建设备灾救灾设施,储备救灾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等设施建设列入防灾减灾规划,建立信息和物资储备库共享制度,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指挥下,参与紧急救援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为受灾人员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一线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支持等关爱活动。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向社会发布急需物资目录,依法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接受的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救援和灾后重建。
第十七条 在抢险救灾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协助红十字会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
鼓励和支持专业化社会力量协助红十字会开展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以及捐赠资金的管理等工作。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按照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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