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办公条件,提升履职能力,加强规范化管理。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组织服务群众能力。
第九条 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自愿参与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和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聘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参与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
(二)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建设必要设施,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三)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者招募、资料库管理、捐献服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按照专业或者领域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进行志愿者培训,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根据青少年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健康教育、珍爱生命教育、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人道理念传播等红十字活动;
(七)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知识和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八)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九)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活动。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健康知识,举办应急救护培训,开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等工作阵地和平台的作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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