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
做好应急动员,《意见》还提出,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开展灾区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监测预警、信息传送、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物资抢运、心理疏导、创伤修复等工作。开展应急物资保障,参与预置预储和揽收、运输、配送,以及救援救灾物资接收、分发等工作。
当发生重特大灾害时,相关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灾情和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及时启动现场协调机制,利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灾区救援需求信息,并掌握处理救援、救助信息,为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行动提供信息咨询、报备统计、任务管理、装备物资补充协调、救援和撤离灾区保障等支持,确保救援救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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