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的实施时间为2020年3月1日,3月1日前当地人防部门已正式受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申请,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执行,在3月1日(含)之后到人防部门申请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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