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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十三五”期间已经核定的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 发布时间:2024-06-14 10:08
  • 信息来源: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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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十三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精神,“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应提出申请,由省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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