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市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获得上述奖励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排名第二、第三及以后的奖励比例分别为80%、50%。对于同一获奖项目中包含多个本地单位的,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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