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67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章程、股东权的行使、是否设董事会有特殊规定,地方国资委出资设立的A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此执行。A公司100%出资设立的二级子公司B,不属于公司法所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会的设置等,应适用公司法其他一般性规定。实践中,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要求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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