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编码、名称、说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内容确定。
2.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4.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