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事实收养公证书)已办理出生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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