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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24-03-14
信息来源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编辑
罗皓月
审核
杨文明
《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4日起施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城管执法委作为《办法》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建筑垃圾及渣土产生量逐年增长,导致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混乱,已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环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为解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现状,改善城市环境,必须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领域秩序,优化城市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从源头管控,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容貌、社会秩序、人居环境等。

(三)重要举措

《办法》较好解决了目前我市城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中的矛盾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管控。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准入行为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消纳场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涉及范围

随州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填埋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五)注意事项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以下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新旧政策对比

《办法》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台的政策,特点是立足随州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填埋、消纳、处置、循环利用的现状,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办法》在第九条新增了第三款,增加了提供“废混泥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的要求。同时,提高了行政审批窗口审批效率,由原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提高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材料不齐全的,“自申请人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高至“自申请人补齐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删除了“工地出入口硬化长度不少于50米、宽度不少于7米”的要求。第十七条中删除了“主城区运输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Km/h”的规定。第二十条删除了“在消纳场所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墙”。第三十条第三款“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改成“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处罚由“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改成“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新增了“以上行政处罚权限下放街道办事处的,由承接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处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建筑垃圾的界定和处置原则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源头管理,共六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办法和途径,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条件、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履行的职责、分类处置要求及居民装修、维修房屋零星垃圾处置规定。

第三章运输管理,共六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职责、运输车辆标准、运输线路、时段、速度规定、信息化管理和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约定。

第四章消纳回填管理,共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规划、建设程序、途径、特许经营原则、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职责、消纳场地管理有关规定及收费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四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市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市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动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标准、处置办法及城管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承担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具体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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