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针对地下管网落后问题,规划编制就要合理布局地下综合管廊,以避免出现地上设施齐全、地下管线混乱、地面反复‘开膛破肚’的现象。
2015年以来,国务院和湖北省政府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6号)等文件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随州市积极响应,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进。2016年,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廊)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创新工作。2018年随州市开始建设首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绕城南路地下综合管廊。目前,绕城南路地下综合管廊已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其它综合管廊项目大多也建设完成,并陆续投入使用。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五)《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
(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6号)
(七)《随州市城市地下管廊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
(八)《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廊)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基本原则和管理职责。共7条。本办法主要管理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了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或项目公司是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产权单位提供综合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服务。各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本行业入廊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明确了管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控制要求、管廊项目遵守的建设程序、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规范了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共7条。本章主要强调我市管廊规划的相关要求,对已建成管廊区域的管线入廊要求,该区域不得在管廊以外建设管线。管廊设计建设过程中的法定程序要求、终身责任制度等。有关部门在审批管廊附近建设项目时,为保护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安全,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
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明确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职责,确定了安全运营要求、应急抢险、安全监测等管理内容。共7条。本章主要针对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选定,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协商确定方法、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未按要求入廊、违反管廊建设规定、影响管廊安全、擅自进入管廊、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共6条。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等。共2条。
四、《办法》的目标任务
《办法》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要求,推动和规范管廊建设、建立管廊收费机制促进管线入廊,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满足民生之需。《办法》中明确了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职责,并对管线单位未按要求入廊、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职责、擅自在管廊安全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作业,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等设置法律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管廊运营管理,确保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高效、全面运营,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驾护航。通过制订《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集约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间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五、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应入尽入的基本要求。综合管廊建设成本高,为避免已建成的综合管廊闲置浪费,本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应入尽入的要求。
(二)明确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本办法第十七条对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并指出要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形式,协商制定入廊管线收费标准。
六、《办法》的适用范围及涉及范围
《办法》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活动,并明确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两类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干线、支线、缆线管廊。《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七、执行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134号)文件要求执行。
八、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等。《办法》涉及的主要专业名词解释如下:
1、管廊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管线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2、干线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
3、支线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
4、缆线管廊是指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等管线的综合管廊。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为我市首次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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