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出台的背景
2015年底,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3年。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明确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天津、辽宁、湖北、广东等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做法,试点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2018年2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号),要求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个试点单位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2018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进一步明确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所涉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57号),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及中央层面523项、湖北省省级层面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2020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0﹞57号),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530项中央和省级事项(其中省级层面7项)全口径纳入改革清单进行分类管理。202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随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政办发﹝2020﹞22号),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112项中央和省级事项全口径纳入改革清单进行分类管理。
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及哪些单位和事项
包括中央层面设定的110项和省级层面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4项,审批改为备案5项,实行告知承诺21项,优化审批服务82项。这些事项分别涉及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等30余个市直部门。从涉及审批层级来看,主要包括国家级审批事项、省级审批事项、市县级审批事项三个层级。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综合性改革以突出“照后减证”为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从而减少审批发证。
三、“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关系
两项改革都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任务,目的都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营商环境。“多证合一”以减少非许可类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为主要方式,以信息共享为主要手段实现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证照分离”针对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分类管理,最大限度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还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不断深化。
四、“证照分离”改革作用
(一)便利市场准入。“证照分离”改革对一批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缩短了企业开业时间,降低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对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或改为备案,更是大大降低了企业日常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运营效力,让投资者省心省事省力省钱,是对鼓励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二)有利于协同监管。“证照分离”改革后,有更多的部门加入到了信息共享中来,企业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使用,打破了传统的“信息孤岛”,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主管行业内的企业信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相关部门产生的监管信息也可以通过共享平台传输给各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有助于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改革后,继续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交换,进一步确认了市场主体身份识别的统一性、兼容性与唯一性。有助于增强交易透明度,加大失信成本,提高诚信收益,降低违约概率,夯实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为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碰壁”提供了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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