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随政办发〔2020〕11号文件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国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方式作出重大调整,要求各行各业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既方便群众办事,又依法加强监管,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出台随政办发〔2020〕11号文件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
3、《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政办发〔2019〕18号)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二)主要内容
1、各行政审批部门应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附件已发布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拟定办事指南,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及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3、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内容共计五个方面;
4、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承诺;
5、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6、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处罚,申请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7、行政审批部门违反审批告知承诺制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全市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五、拟稿部门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宏伟
联系电话:1332988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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