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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8938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日期
2020-07-16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0〕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将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区域:全市四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为先觉庙漂水支流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琵琶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溠水河黑屋湾段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府河支流徐家河水域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捕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上四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各县(市、区)此前发布的禁捕期起算时间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三、执法管理相关规定

(一)禁捕期间,在禁捕区域除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外,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

(二)在禁捕区域严格实行“三清”(清船、清网、清库)。重点水域周边群众必须在2020年8月1日前,主动将捕捞船只和渔具交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置。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上交捕捞船只和合规渔具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补;电打渔具、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各类非法渔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上缴。逾期不上缴者,经发现在禁捕区域非法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捕捞船只等渔具及渔获物,并处罚款;使用非法渔具、非法方式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加强源头管理。严禁向禁捕区域销售各类渔具。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发现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禁捕禁售的全链条监管。严禁禁捕区的渔获物上市交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常态化巡查,加强对餐饮行业、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来自禁捕区的渔获物的行为。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受理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随州市农业农村局0722-3325181,随州市公安局0722-3592110,随州市市场监管局0722-3225110。

2020年7月15日


链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继续有效的通告

http://www.suizhou.gov.cn/zwgk/zfwj/qt_5744/tzgg/202206/t20220616_1006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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