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改稿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文旅名城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2020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政发〔2020〕10号,以下简称《政策》)。这一重要惠民惠企政策的落地,有力促进了全市文化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针对省内外文旅市场不断出现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启动了《政策》的修改完善工作,研究形成了《 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改稿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6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 陈贝贝
电子邮箱:2865379507 @qq.com
联系电话:0722-3596530, 18037154089
传真电话:0722-3596136
附件:
1、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改稿草案)
2、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改内容说明
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1:
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修改稿草案)
为加快文旅名城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文旅项目建设
(一)对新引进的市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参照市招商引资政策工业类项目相关规定办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包保推进。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意设计等新业态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额不作硬性要求。
(二)对列入市级重点文旅项目以及入选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纳入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项目用地。
(三)新上的创意设计、文旅产品制造、田园综合体等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地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利用废旧厂房、仓库改建成文旅街区、文创园的,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可采取租赁方式,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实施改造。对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意设计等新业态文化产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最新用地政策规定执行。
二、培育壮大文旅产业主体
(四)鼓励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市“四上”企业统计一套表名录库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加大对高成长性文旅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年度内实施项目提档升级、设备设施更新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按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年度投资额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
(七)支持文化演艺产业发展。支持开展各类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新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对作者或主创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创演反映地域特色文化的大型原创精品舞台剧,当年在全市演出20场以上的,给予3000元/场的奖励,对单个企业(单位)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非国有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民俗文化馆、美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演艺场所等,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科普、文化交流与展示、演出演艺活动。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民俗文化馆、美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演艺场所等,按实际总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场馆、体育户外运动设施。对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40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体育场,给予企业(单位)不超过总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体育户外运动设施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从市级体彩公益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十)支持高等级景区、酒店、旅行社、民宿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政府投入或补助的景区不给予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政府投入或补助的民宿不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开发。对获得国家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十二)扶持高等级新业态文旅示范区(点)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精品旅游带、旅游风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疗休养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精品旅游带、旅游风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疗休养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点镇)、体育小镇、文旅名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30万元、3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荆楚文旅名县)、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点镇)、体育小镇、文旅名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12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国家、省新增认定创建文旅示范名称的,比照上述给予奖励。
(十三)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且进入全市“四上”企业统计一套表名录库的,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涉及招商奖励,可由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制定“一事一议”招商政策。
三、完善文旅公共服务设施
(十四)支持旅游服务系统建设。对社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经文旅行政主管验收合格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单位)6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旅行社“引客入随”
(十五)出台《随州市精品旅游线路营销奖励办法》,重点培育在随过夜游的一日游、二日游精品旅游线路,进一步激发广大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者拓展旅游市场的积极性。具体奖励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五、加大文化旅游人才培养
(十六)加大文旅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列支专项经费用于文旅人才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旅企业联合建设文旅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对引进的文旅创意设计研发、经营管理、营销经纪等人才建立“绿色通道”。
(十七)加大导游人员培养力度。市级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十八)加大体育人才奖励力度。竞技体育项目方面,对代表随州市参加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其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代表随州市参加其它国际级体育大赛、亚运会的获奖奖励标准按奥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对代表随州市参加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其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代表随州市参加其它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全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代表随州市参加省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其带训教练员一次性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代表随州市参加省政府、省体育局举办的其它省级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省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群众体育项目方面,按竞技体育奖励标准的50%执行。上述奖励资金从市级体彩公益金中列支。
(十九)加大非遗人才和乡村文化旅游人才培养力度。对评定为国家、省和市级传统手工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专业技术(文化)拔尖人才等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保障措施
(二十)市级财政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除可用于以上项目的引导、扶持、奖励、补助和旅游营销等文化旅游专项支出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进行集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各项活动。年度专项资金不足的,在次年预算中安排相应额度弥补。
(二十一)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扶持文旅产业发展纳入重点支持范围,金融、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文旅产业提供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
(二十二)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旅企业发展,鼓励文旅企业创新。
七、其他
(二十三)本政策中的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主营业务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旅游企业,是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的企业法人单位(对旅行社引客入随的奖励包括税收解缴关系不在我市的旅行社)。文旅企业包含体育企业。同一项奖励补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和补助。本政策包含的各项表彰、奖牌、称号等需由随州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或其直属宣传文化、旅游、体育、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励者承担。
(二十四)本规定适用于在随州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新设立)且经营期限不低于3年的文旅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同时纳入企业或个人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本办法由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兑现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另行印发。第三方审计费用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加大对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二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2:
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改内容说明
2020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随政发〔2020〕10号,以下简称《政策》),对文旅项目建设、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接旅游、文旅人才培育及文旅产业园区、星级酒店、A级景区、旅行社、民宿等创建进行奖补。这一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惠民惠企政策激励举措落地,有力促进全市文化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助推全市文旅名城建设。2021年11月,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来函,认为《政策》有关条款需修改。同时,面对省内外文旅市场不断出现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政策》客观上也存在着在奖励范围、标准、条件等方面完善的必要性。按市领导要求,我局启动了《政策》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前期反复征求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县(市、区)文旅部门以及文旅企业和法律顾问意见,本次修改涉及原政策条款共14条,具体说明如下:
1.第(一)条
原文:对新引进投资额过1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参照市招商引资政策工业类项目相关规定办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包保推进。
修改后:对新引进的市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参照市招商引资政策工业类项目相关规定办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支持,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包保推进。对新引进(或新设立)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意设计等新业态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额不作硬性要求。
2.第(三)条
删去“编钟文化产业”
3.第(五)条
原文:加大对高成长性文旅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文旅企业,按年度纳税额市级财政2%、企业所在县(市、区)3%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修改后:加大对高成长性文旅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年度内实施项目提档升级、设备设施更新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按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年度投资额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鉴于我市县、市、区陆续出台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政策,本《政策》涉及县、市、区奖励比例全部删除。
4.第(七)条
此项涉及奖励金额由原来“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2万元”修改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演出场次奖励由原来“2000元/场”修改为“3000元/场”。
5.第(八)条
此项较原条款,将建设“演艺场所”、开展“演出演艺活动”纳入奖励范围。
6.第(九)条
此项较原条款,将投资兴建“户外运动设施”纳入奖励范围,新增“对投资户外运动设施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内容。考虑到体彩公益金用于体育产业只有10%比例,增加“不足部分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7.第(十)条
此项较原条款,将“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和农家乐”修改为“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
8.第(十二)条
原文:扶持高等级新业态文旅示范区(点)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文旅名县、文旅名镇、体育小镇、文旅名街、文旅名村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所需奖励资金除成功创建省级文旅名县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各项由市级财政、项目所在县(市、区)各承担50%。
修改后:扶持高等级新业态文旅示范区(点)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精品旅游带、旅游风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疗休养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5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精品旅游带、旅游风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生态旅游示范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疗休养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点镇)、体育小镇、文旅名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30万元、3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荆楚文旅名县)、全域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重点镇)、体育小镇、文旅名街(旅游休闲街区)、文旅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12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国家、省新增认定创建文旅示范名称的,比照上述给予奖励。
9.第(十三)条
此项为新增条款。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互联网文化企业,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等准入许可证且进入全市“四上”企业统计一套表名录库的,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涉及招商奖励,可由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制定“一事一议”招商政策。
10.第(十八)条
原文:加大体育人才奖励力度。对代表随州市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其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参加省级赛事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其带训教练员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5万元。对参加国际重大体育赛事获奖的运动员、有关带训教练员的奖励标准另行规定。上述奖励资金从市级体彩公益金中列支。
修改后:区分竞技体育项目、群众体育项目。
加大体育人才奖励力度。竞技体育项目方面,对代表随州市参加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其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代表随州市参加其它国际级体育大赛、亚运会的获奖奖励标准按奥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对代表随州市参加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其带训教练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代表随州市参加其它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全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代表随州市参加省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其带训教练员一次性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代表随州市参加省政府、省体育局举办的其它省级体育赛事的获奖奖励标准按省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群众体育项目方面,按竞技体育奖励标准的50%执行。上述奖励资金从市级体彩公益金中列支。
11.第(十九)条
此项将“乡村文化旅游人才”纳入奖励,新增“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内容。
12.第(二十)条
此项在“由市政府进行集中、统筹安排”后加上“用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3.第(二十三)条
此项将“本规定适用于在随州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者新设立)文旅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申报企业(单位)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在随州市注册落户的新引进(或新设立)且经营期限不低于3年的文旅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明确“各项表彰、奖牌、称号等需由随州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或其直属宣传文化、旅游、体育、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
14.第(二十五)条
此项将“本办法由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新增“第三方审计费用可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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