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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食盐经营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5-10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陈斯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食盐经营户:
    为稳定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盐务管理局将在全市建立并实施 《食盐经营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现就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食盐经营诚信奖励内容:
    1、持证经营:依法办理零售许可证,在指定地点购进合格小包装食盐,不购进本区域以外的盐产品,不销售假冒伪劣私盐。
    2、诚信经营:不以假乱真,不哄抬盐价,不囤积倒卖,积极宣传盐的知识,热情为消费者服务。
    3、履行义务:自觉抵制私盐,积极举报涉盐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我市食盐安全,建立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三位一体的食盐安全网络。
    4、诚信公布:对取得零售许可资质的经营户,在年审后,每季度在媒体公布一次,提高经营户的社会诚信度和公众影响力。
    二、食盐经营失信惩戒内容:
    1、无证经营:未经许可,违规经营食盐零售的行为。
    2、失信记录:对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不遵守盐业法规,从事制假、售假活动的,除依法吊销其食盐零售许可证外,并记入个人经营失信档案,作永久性保存。
    3、失信公布:对违法经营食盐两次以上,违法数量超过50公斤的,除依法处理外,对其违法经营行为并入诚信随州建设平台,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4、终身禁售:对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实行终身退出制度,禁止其从事食盐销售活动。
    三、办理、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内容:
    1、食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证不得从事食盐经营业务。
    2、《食盐零售许可证》年审需经营者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机关审核后,免费办理。
    3、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只需提供原证(归档)后,领取新的《食盐零售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举报监督电话:
    曾都分局:0722—3314953广水分局:0722—6412211

随州市盐务管理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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