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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随县行政区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6-04-13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陈斯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在随县行政区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下列不动产权按相关规定办理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限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二、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随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三、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随县行政区域内的镇、场、景区、开发区(长岗镇由市本级统一登记)。四、自2016年4月22日起,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外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2016年4月22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一楼设立登记办理窗口。
    咨询电话:0722-3568809 0722-3568616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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