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20-75146
主题分类
水利;政务督查
发布日期
2020-05-22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0〕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许静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发布机构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主汛期禁采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河道采砂主汛期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禁采期内,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禁采区根据各地的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禁采期内,任何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滞留。所有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应当吊离出河道管理范围之外封存;水库内的采砂船舶(机具)应当集中停放指定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禁止“三无”采砂船舶(无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的航行资料)和外省市籍采砂船舶进入我市水域,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三、违反河道采砂禁采期管理规定,将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四、对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引发责任事故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五、对于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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