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日
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 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安办根据当年各地区的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起草,经市安委会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签订。
市安办依照本办法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等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作为年度考核实施依据。
第五条 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奖惩结合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一体化建设。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夯实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责任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分满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方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设加分项,加分计入总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优秀:90分以上;
(二)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三)合格:70分以上80分以下;
(四)不合格:70分以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加分:
(一)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较上一年有显著增加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部级(指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或者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介绍工作经验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部门推广的;
(五)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或抢险救援中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表彰的;
(六)责任目标考核细则规定的其他予以加分情形。
具体加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予以扣分:
(一)因管辖区域或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或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落实,导致上年度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在考核、检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时被扣分的;
(二)因管辖区域或管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或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被国务院安委会及办公室,省、市安委会及办公室,国家和省、市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或者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较上一年度减少的;
(四)管辖区域内乡镇(办事处)没有设立或者没有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的;
(五)除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外,对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整改到位的;
(六)责任目标考核细则规定的其他予以扣分情形。
具体扣分分值依据当年制定的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按“不合格”评定: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当年责任目标考核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发生较大事故且经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救援或救援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或产生次生损害的;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六)管辖区域或管理行业领域发生大面积职业危害事故,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当年责任目标考核细则中规定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安委会向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要求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和加分依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报送市安办。
(三)市安委会组织考核组赴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其中在考核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时,应按照考核通知要求抽查一定数量的乡镇(办事处)和企业,并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实地考核结束前,考核组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初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市安办在综合各考核组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建议,报市安委会审议。
(五)市安委会对市安办提交的初步考核结果建议进行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目标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负责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市纪检、组织、人事、文明办、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由市安办报经市有关部门审议同意,取消其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综合性评优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考核结果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市安办负责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结合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随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随政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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