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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94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2-08-23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2】2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工作,坚决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二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划定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三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四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五要坚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部门的工作职责,共同抓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是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明显增强。二是建立持续稳定的水土保持建设投入机制,逐年加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投入。三是大力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市年均治理水土流失60平方公里以上。四是全面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五是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水土流失监测体系,实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落实水土保持公告制度,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宣传。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水土流失的危害性、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大力普及水土保持科技知识,为水土保持工作的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科学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各地政府应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
  (三)加大投入。水利、林业、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争取力度,争取国家对我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给予更多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水土保持作为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落实本级财政对水土保持建设的投入。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依法依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各地应将所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用于水土保持建设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水土保持建设。生产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建设投资,搞好水土保持建设。
  (四)加快建设。水土保持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切实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以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全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各地政府要将水土保持作为水利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每年冬春农田水利建设中予以安排,大力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实行重点治理。各地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建设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五)强化监管。一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机构队伍及执法装备等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二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制度。本市境内凡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都要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要认真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所有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要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禁止以破坏水土资源、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开发建设行为。四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五是要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检查、巡查,对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加强监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立并实施水土流失及其综合治理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对有水土流失监测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按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水土保持宣传、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健康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申请报告时,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无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环保部门负责把水土流失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涉及水土保持但无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住建部门对涉及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审查是否已通过水土保持的专项验收,对未经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同时审查是否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无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采矿登记项目,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把进入中心报批并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列入部门联办件进行办理。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投入政策,安排水土保持经费,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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