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0〕9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0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0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0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30元/人·月,广水市407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10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0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10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860元/人·月,广水市813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020元/人·月。
(五)特困供养标准划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供养标准扣除基本生活标准后的剩余部分为基本护理标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特困供养对象护理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26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016元/人·月。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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