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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87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18-08-28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8〕25号
效力状态
失效
编辑
admin
审核
黄振忠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随州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的通知

  曾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规划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城乡土地,促进随州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7〕251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控范围
  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区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核心区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围墙以内区域,防护区为围墙至围墙外300米以内区域,缓冲区为围墙外300米至1000米区域。垃圾运输专用道路红线两侧规划管控范围50米。
  二、工作目标
  (一)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的核心区建设内容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防护区建设内容为绿化防护管控;缓冲区5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只减不增,不得再批准新建、扩建敏感建(构)筑物。
  (二)曾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组织编制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规划管控区内不得布置村民居民点。
  (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区内村民申请住房搬迁的,经村委会审核按属地管理报北郊办事处或万店镇同意后,集中在村民居民点还建。
  (四)垃圾运输专用道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以现状管控为主,不得再批准新建、扩建敏感建(构)筑物。
  三、管理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曾都区人民政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责任主体。城管、规划、环保、国土、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格土地管控。国土部门和曾都区北郊办事处、曾都区万店镇要严格执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管控区、垃圾运输专用道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的土地管控,不得再审批个人建房用地。
  (三)打击违法建设。曾都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北郊办事处、万店镇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规划管控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难度特别大的,要组织力量实施综合执法、联合执法。
  (四)加强宣传工作。北郊办事处、万店镇要在所辖社区、村组开展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的宣传力度,号召和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四、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公正执法,确保规划管控工作落到实处。规划管控区内居民要自觉遵守管控规定,党员个人要带头模范遵守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向居民宣传有关政策,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在规划管控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规追责问责,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倒查责任、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周边规划管控区内建设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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