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中法〔2023〕33号
关于印发《随州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市中院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随州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
2023年5月25日
随州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随州市企业破产重整、和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信用修复
(一)实行“多证合一”后,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工商信息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二)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二、市场主体信用修复
(一)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人民法院及时将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将不再公示。
(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重整、和解企业依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按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促进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
三、司法信用修复
(一)进一步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定,本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
(二)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审核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四、金融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方案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并进行异议处理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重整、和解企业信用记录异议处理。
(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或重整、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向金融机构申请按照重整计划或和解后的还款安排更新相关征信记录,金融机构核实有关信息后应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添加相关说明,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宜单一、机械地依赖征信系统中企业重整前的贷款记录作出信贷决策,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重建。
(三)债权金融机构应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10日内重新上报相关数据,将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五、建立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
各部门应联合建立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同时指定专人作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信息联络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办法,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各项措施进程,确保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顺畅运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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