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各地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目标等;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人事任免及任前公示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 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gsuixian.gov.cn/);
2.《随县人民政府公报》
3. 随县政府新闻发布会
4. “随县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随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随县图书馆报刊阅览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随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随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邮政编码:431500
联系电话:0722-3338915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办公时间调整以县政府统一安排);
电子邮箱地址:sxysq@suizhou.gov.cn
(二)申请提出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随县政府门户网站(www.zgsuixian.gov.cn)下载。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随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随州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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