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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7-28
  •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编辑:管理员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21〕8号)要求,通过市政府各部门自查报送,集中审核,并经2021年5月17日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第一批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证明事项由申请人如实作出承诺,相关部门对承诺内容予以核查(核实)。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各自信息发布平台公示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之证明事项应一律取消。


2021年6月8日


清单见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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