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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4年版)
  • 发布时间:2024-12-31 15:45
  • 信息来源: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审核:采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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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2

机关信息

负责人信息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3

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4

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5

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公开范围及主体:1、项目采购信息,有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2、监管处罚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全社会

6

机关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

岗位、资格条件、成绩、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全社会

7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8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9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10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11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社会

12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13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理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14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依据、条件、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15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依据、条件、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16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承训机构目录

1.《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和相应的准入及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

2.《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第十一条:"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级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原则上每两年对社会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需增加目录内承训机构数量的应及时公布"。

全社会

17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全社会

18

决策预公开

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全社会

19

决策预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全社会

20

决策预公开

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全社会

21

决策预公开

听证会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22

决策预公开

听证会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

23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全社会

24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25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26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27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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