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需求量大增,用于制作口罩的熔喷布也变得炙手可热。一些逐利之徒则瞄准商机,伺机发“国难财”,生产、销售伪劣熔喷布,走向了违法犯罪之路。
今年4月,我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从天门市个体经营者杜某处购买了820余公斤熔喷布并支付了50万元货款,后经验货发现该批次熔喷布质量不达标,与杜某协商退货退款,杜某接收了退货但拒绝退还预付款。
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以杜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逮捕。考虑到涉疫防护物资事关我市抗疫大局和人民生命健康,事关保护非公经济、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市检察院从快批准逮捕了杜某。
但案件并未就此完结。办案检察官发现,杜某所销售的熔喷布是从邹某海、虞某平处购得,于是建议公安机关继续深挖,对生产、销售伪劣熔喷布的邹、虞二人立案侦查。
经深挖彻查,案情逐渐清晰。今年清明节后,邹某海回老家时,发现亲朋都在做熔喷布生意,认为有利可图,遂与虞某平各出资12.5万元,购买了两台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的熔喷布生产机器,在没有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下,开始合伙生产熔喷布。
4月13日,邹某海、虞某平将生产的1.2吨无标识、无质量检测认证的劣质熔喷布销售给杜某,从中非法牟利32万元。杜某则将其中820余公斤熔喷布销售给我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牟利2万元。
办案检察官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邹、虞二人符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犯罪情形,依法批准逮捕邹某海、虞某平,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构筑证据链,为有效指控犯罪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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