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祝福记花园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3日,由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由随州市曾都区祝福记花园餐厅销售的风干鸡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0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486831435,检验报告编号WH202108941。报告结果显示该风干鸡加工日期为(2021/9/2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1 年 11月 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随州市曾都区祝福记花园餐厅现场核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风干鸡,货值金额共计480元,违法所得共计23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3(1)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2、免于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3、处5000.00元罚款 ;
罚没款合计5230.00元(伍仟贰佰叁拾元整)
二、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由湖北金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质特制一等小麦粉(高筋小麦粉)和优质高筋小麦粉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1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003335318、GC21420000003335317,检验报告编号2021GC04833、2021GC04832。报告结果显示优质特制一等小麦粉(高筋小麦粉)(生产日期为2021/08/09、规格为2.5kg/袋)和优质高筋小麦粉(生产日期为2021/08/09、规格为5kg/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农业农村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核查后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8月9日,当事人按客户武汉市江夏区新爱家综合超市的要求以成本价2.92元/Kg生产了优质特制一等小麦粉(高筋小麦粉)58袋145Kg(规格:2.5kg/袋),优质高筋小麦粉48袋240Kg(规格:5kg/袋),2021年8月15日以销售价3.40元/Kg和3.36元/Kg将以上产品销售给该客户,销售收入1299.40元。当事人首次收到检验报告后通知客户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拟定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和召回计划发布了召回公告,共召回不合格产品20件75kg。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小麦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小麦粉20件;
2.没收违法所得1299.40元;
3.罚款2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1299.40元。
三、曾都区红艳茶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3日,由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由曾都区红艳茶庄加工销售的腊猪蹄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0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1420000486831428,检验报告编号WH202108934。报告结果显示腊猪蹄(生产日期为2021/01/2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进行现场核查,11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腊猪蹄)加工日期(2021/1/20)货值金额共计420元,违法所得共计18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在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3(1)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处100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10180.00元(壹万零壹佰捌拾元整)
四、随州高新区鑫宇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4日,由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由随州高新区鑫宇超市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0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NCP21421300488700188,检验报告编号2021SP8589。报告结果显示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09/24)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内蔬菜区老周处购进黄豆芽2kg在其超市销售,进价3元/kg,货值金额6元。当日购进的黄豆芽2kg,除留样数量0.3kg外已全部销售,销售价5元/ kg,销售款10元,获利4元。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销售散装黄豆芽。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货台账,不能提供购货单据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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