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高新区中售百货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4日受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由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黄鱼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所抽检的黄鱼作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内曾都区海之星商行购进黄鱼2.3kg在其超市销售,进价25.22元/kg,货值金额58元。当日购进的黄鱼2.3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33.6元/ kg,销售款77.28元,获利19.28元。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超市未销售散装黄鱼,当事人已建立购销货台账,提供购货单据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所销售黄鱼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极整改,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行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9.28元,
二、罚款12000元,
两项共计12019.28元,上缴国库。
二、随州老年养护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5日受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由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食堂留样盒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11月2日对当事人所抽检的留样盒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留样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SP9476。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于2021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将留样盒全部更换,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消毒。2022年1月15日,经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复检,留样盒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留样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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