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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文件】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 发布日期:2020-05-19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许静
  • 审核: 李发兵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力争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政府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四)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的康复救助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具有湖北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10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救助对象年龄和救助范围。
  (二)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
  (三)救助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本地救助制度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容、标准不低于现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政策的相应范围、内容和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费用。
  2.在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等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
  3.用于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
  4.用于控制致残疾病而需长期服用的特殊食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5.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救助方式与康复安置。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为残疾儿童提供形式多样、标准规范、程序简单、就近方便、公开透明的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安置渠道包括:
  1.残联、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所属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专业组织设立的康复机构,授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
  2.通过政府招标,购买社会化康复服务,转介残疾儿童享受中标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
  3.经县级残联同意,残疾儿童在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按本级救助标准补贴所产生的康复费用。
  (五)政策衔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与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相对接。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衔接办法,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四、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
  (三)实施救助。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1.县级残联通知并组织残疾儿童到本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由康复机构组织实施康复服务。
  2.选择异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审批同意并提供转介服务。
  (四)经费结算。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检查评估。当地政府应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地方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残联组织。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2.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在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中,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3.民政部门。要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可予以临时救助。
  4.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
  5.人社部门。要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视同分级转介的一类医疗单位,落实同等报销比例等优惠措施。
  6.卫健部门。要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7.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8.扶贫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
  (二)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地方政府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搭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对家长的心理支持服务,提升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四)加强社会动员和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省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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