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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流程
  • 发布日期:2022-09-19
  • 信息来源: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审核: 李发兵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按照个人申请、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审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本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军人登记表(退役军人证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2、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报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签发《受理通知书》,填写《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市残情鉴定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残情鉴定意见书。每月集中评审、会商,对申请人的残情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核实,作出残情鉴定结论。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残情鉴定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残情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报告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印章,提出审查综合报告,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伤残等级标准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

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查核实报告的审查报告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退还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其他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评定。省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申请人或事务厅对残情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到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鉴定残情。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接到复查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收到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到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鉴定残情。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逐级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拟评残疾等级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公示情况报告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省厅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下达《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将证件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并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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