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就业岗位。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
具体有哪些好举措
一起来看看——
01
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❶ 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❷ 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❸ 2020年1月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申领时限限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临时性、非单位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
02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❶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❷ 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
❸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❹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❺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03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04
加大稳岗返还实施力度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放宽稳岗返还享受条件,提高返还比例,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❶ 稳岗返还对象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包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
❷ 对裁(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直接按100%予以返还。
❸ 裁(减)员率根据企业上年年末和年初参保人数确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计入减员。
❹ 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困难企业是指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减)员或少裁(减)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裁(减)员或裁(减)员率低于5.5%;
2、企业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累计亏损或企业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
3、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做出相关承诺。
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 “停不得”企业、医院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旅游等中小微企业,可参照困难企业返还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范围和返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确定。
❺ 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企业,不得作为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❻ 各地要简化手续,加快进度,切实落实经办告知制和企业承诺制,推行“不见面”服务,做到应返尽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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