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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 发布日期:2019-05-10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下称《方案》),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根据《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方案》实施后,人社部门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或者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按16%比例计算核定;税务部门自5月1日起,对费款所属期为5月份(含)以后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开票征收。对政策实施前已按19%核定的单据暂不作开票征收,在征管系统中作提示功能,提醒单位先到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冲减后,与下期核定单据一同征收。

  《方案》还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明确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计算口径,据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市将进一步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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