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
1、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主要提供批准成立单位的批准文号。
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和提供资料包括:提供“五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2、缴费申报的对象有哪些?
答:缴费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参加医保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缴费个人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的人员。
3、缴费申报的方法?
答: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分为年报和月报。每年首次申报当年应缴社保费时,需提供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必须经法人代表和职工本人签字)。每月根据单位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变化情况,填报《单位职工增减变化申报表》。
4、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经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基数核定,开具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缴费单位持《随州市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到地税局办税大厅缴费,个人持《随州市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到指定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5、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注意什么?
答:由于地税委托银行代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传递周期较长,为了不影响社保待遇,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每年12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费,缴费人应对核定单录入的各项信息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方可在核定单上签字。
②参保个人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单,在工商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复核银行提供票据中相关信息是否属实。如发现错误,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更正。
③参保人申报次年缴费时,持上年缴费票据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上年度各项社会保险明细帐,并要求打印个人年账单。
④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缴费,正常享受待遇;中途在6个月以内缴纳全年费用,次月享受待遇;超过6个月申报缴费,视同断保,6个月以后方可享受待遇。
(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答:凡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7、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参保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按9个档次自主选择。
8、如何处理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9、如何办理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手续?
答: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参保人员应提前两个月向本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申请,由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将填写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本人档案向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报,同时交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②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根据提交的档案资料,对《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进行资格审核并盖章,然后将《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转给社保经办机构。③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社局签批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清理缴费记录,核算退休待遇。④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湖北省随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人社局审批。⑤人社局对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湖北省随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复审盖章后,转给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发放养老金。
10、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国发〔2005〕38号、鄂政发〔2006〕42号、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规定:
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①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⑵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①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1.2%;②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后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11、如何发放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计发。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哪些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十二个档次,由城乡居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标准: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有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14、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条件和待遇计算方法?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同时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再按照正常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加发一元的基础性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加发30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参保人的全部缴费及政府补贴部分。
丧葬抚恤金: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止支付养老金,从2015年1月起,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基础性养老金10个月发放。
(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1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所有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等驻随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改制、破产、关闭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分流人员在没有再就业的情况下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16、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工资总额确定,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作缴费基数,比例按6.5%缴费,退休人员按退休费的8.5%由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按0.5%由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岗平工资作缴费基数,全部由个人缴费比例为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25年(300个月)的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7、我市医保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怎么确定?
答:目前我市各级定点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如下:①三级医院:当年第一次800元;②二级医院:当年第一次600元;③一级医院:当年第一次400元;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当年第一次300元;⑤转外住院:当年第一次1200元,转省内部属医院当年第一次1500元,转省外部属医院当年第一次2000元。当年多次住院每增加一次减少100元,但不低于3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参保职工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的政策内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用药属《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基本诊疗项目按95%比例报销,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报销80%,进口特殊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使用,抢救用血和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在限制范围内使用报销7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进入大额医疗保险,由大额医疗保险按上述比例报销,大额医疗保险封顶线为60万元(15-75万元)。转市外异地就医住院个人先自付10%后;转省外部属医院个人先自付20%,再按上述比例报销。
18、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个人缴费150元,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出生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起付标准:同职工医保(其中: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无起付线)。
享受待遇标准为: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转外住院和转省外部属医院,医疗保险政策内甲类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65%、55%、45%;乙类费用在上述标准上下降10%。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19、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象:全市当年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含享受财政补贴的特殊群体),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同时,也享受大病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待遇。
缴费标准:个人不缴费。
享受待遇:参保患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保险政策内自付的费用(不含起付线),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000元的,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12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5%,当年最高报销额为30万元。
20、我市职工和居民普通病门诊统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重大疾病门诊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普通病门诊统筹:职工门诊年发生100元以上、600元以下每次50元以内和居民门诊年发生50元以上、400元以下每次4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政策内费用按50%报销。
特殊慢性病门诊:职工和居民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年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职工和居民单病种每月分别发生400元、200元指标内的费用分别按70%、50%报销,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元指标。目前,我市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待遇的病种有17种,分别为: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等重要器官损害)、冠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症、重症肌无力、晚期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器质性心脏病(伴二度心衰)、慢性阻隔性肺病(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重大疾病门诊:享受重大疾病门诊待遇的职工和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由大额医疗保险按80%、70%的比例报销。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病种: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费(包括抗排斥药血浓度检测费、肝肾功能检查费、尿液检查费等),尿毒症透析治疗费(包括抗凝药、促红细胞生成素药费等),恶性肿瘤放化疗费(不包括抗肿瘤的辅助药和中草药),血友病使用凝血因子或输鲜血的费用。
21、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如何办理?
答:按政策规定程序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或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到武汉异地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经批准后在湖北省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后,持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出院时可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不需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五)工伤生育保险
22、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答:工伤、生育保险随养老、医疗保险一同缴费,工伤保险按行业类别分0.2%、0.4%、0.7%、0.9%、1.1%、1.3%、1.6%、1.9%的比例浮动缴费,生育保险按0.5%的比例缴费,所有费用均由单位支付,个人不缴费。
23、工伤保险费用的确定和领取?
答: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持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认定书、医疗就治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经审核后,符合工伤药品目录内的用药实报实销,不符合工伤目录内的用药不予报销。
24、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有哪些?
答:根据随人社〔2014〕18号文件精神,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职工配偶护理假津贴。
(六)社保关系转移
25、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6、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①新就业地的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③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一是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二是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三是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四是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7、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从什么时间执行?
答:根据国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于流动就业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28、如何办理跨省医保转移手续?
答:①由本人按规定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②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③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出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29、如何办理市区内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办理随州市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参保单位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增变化,提供新增人员资料,由核定科电话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网上办理转移手续。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参保人在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开具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
3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及经办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湖北省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统筹区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相应待遇。
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部分的衔接政策。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交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31、退役军人如何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①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核定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到账基金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按规定为其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②军人退役后暂未就业的,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社保机构及时受理、审核相关资料,核对到账资金,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七)12333和社会保障卡、证的有关问题
32、办理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参保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到市社保局统一办理,办理时需到核定科核实办卡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并向信息科提供电子白底彩照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并提供电子档白底彩照。
33、医保证如何办理?
答:医保证一般在参保人员新办社保卡时一并办理,需要参保人员的近期彩色一寸登记照一张。医保证丢失后可以凭社保卡和身份证补办。
34、社保卡能设置密码吗?
答:答: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初始密码为“123456”,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全市各定点药店和各社保经办窗口办理修改。首次刷卡消费时,必须修改初始密码。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密码可到各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ATM机上修改。
35、社保卡丢失了怎么办?
答:社保卡丢失后可办理挂失和补办,挂失可以到市社保局办理,也可以拨打电话0722-12333,核对身份后即可挂失。补办社保卡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局办理,如身份证遗失或本人不能前来,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凭证明办理。如果挂失后又找回,需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到社保局办理解挂手续。
36、12333电话咨询功能介绍?
答: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具有政策咨询、办事指南、信息查询、投诉举报、民情速递、跟踪调查六大功能。服务内容覆盖就业、社保、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参保人员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
37、在定点医院或药店刷卡消费后,对刷卡金额有疑问,或对卡上医保个人账户的到帐金额有疑问,怎么办?
答:可拨打电话0722-12333查询或到市社保局咨询。
38、新社会保障卡和原社会保险卡(医保卡)如何过渡使用?
答:参保人员领取新社会保障卡后,原社会保险卡(医保卡)不会马上停用,参保人员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卡(医保卡)。当参保人员启用新卡后(到定点药店刷卡消费一次即为启用),原社会保险卡(医保卡)会自动停用,原社会保险卡(医保卡)账户金额会自动转移到新卡上。暂未领取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过渡期仍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卡(医保卡)。过渡期后,原社会保险卡(医保卡)将停用。
说明:①以上内容若与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文件规定为准。②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随州市社会保险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