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新的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资金管理办法涉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2016年12月,财政部、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文件,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提高了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各级财政、教育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中的责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修订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0〕205号)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起草的过程和依据
按照《预算法》、《教育法》、《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督促、引导市、州、县(市、区)落实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从2017年年初开始起草《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此稿。
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实施分类资助。国家核定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人数以及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类核定各地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原则上按以下类别安排:
(1)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5%;
(2)一般县(市、区)(含比照县市管理的12个县改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3)市(州)本级及市辖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5%。
同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高中、民族高中、城郊高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学校予以倾斜。各地可结合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在核定比例基础上提高资助比例,提高比例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2.实施分档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差别,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三档标准。
3.突出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按照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及应用的原则进行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每年要开展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政策宣传是否应知尽知、资助档案是否规范管理、资助过程是否全程监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学校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明确管理责任。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加大学校投入。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其中,“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5%提取经费,其他地区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4%提取经费。
6.明确民办高中资助条件。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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